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作者:张小兰 时间:2017-02-27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院政字〔2002〕1 号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改善我院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学院对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设备经费投入实行项目管理。系(部)按实验室建设分项目申报,学院立项建设,分项管理,统一调控。
    2.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3.充分考虑实验室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统一,明确目标,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建设。
    4.为增强立项和计划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学院对立项项目实行经费计划和设备计划的双重监控。
    5.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保证 85%以上的经费投入形成固定资产。
    6.在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时,应适当预留调控经费,用于全院实验教学必需的临时购置及部分调整的建设项目的投入。
    7.凡未立项的建设项目,学院不安排经费。
    二、立项管理范围
    实验室建设经费仅限于本院教学、科研实验设施的建设。凡由学院教学设备经费投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立项管理的范围:
    1.新、扩建实验室所需设备投资 5 万元以上者;
    2.改进、增加实验组数所需设备投资 1 万元以上者;
    3.实验装备技术改革投资超过 0.7 万元者。
    三、立项程序
    凡需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系(部)根据系(部)发展规划、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
    2.各实验室(中心)根据本室(中心)建设规划及承担的教学任务,将需立项建设的项目报本系(部),经系(部)研究和甄选,排序确定年度优先建设项目,按项目填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书》,报教务处实践教育科。
    3.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投入经费和申报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统筹规划,初步确定拟建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初审。
    4.由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拟筹建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以答辩的形式进行。基本程序是:项目负责人陈述→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咨询→合议并写出评审意见。
    5.教务处根据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订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由物资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各项目责任人应主动协同物资设备处组织实施,确保有限的投入获得最佳效益。
    四、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与监控
    1.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由教务处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经费计划和设备计划的双重监控。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更改或调整计划,需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论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自行更改建设计划的项目,学院将不予验收和付款,同时,本年度该项目经费收归学院调节使用。
    2.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如有节余,纳入学院统筹调配计划。
    3.各教学系(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在现有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建设项目。如因项目负责人玩忽职守,出现质量责任事故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4.对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项目的所有到位设备必须按清单组织分件验收。其中,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组织单项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并在《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书》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没有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货款。
    5.建设项目一经验收合格,应尽快投入使用。学院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一般在建成后一年内)。对评估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度削减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五、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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