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时间:2016-12-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行为,促进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行为。
第三条  凡参与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二章  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市招标平台招标(或集中采购)、招标办组织的学校集中采购和相关承办单位组织的询价采购等三种组织形式。
第五条  根据《湖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达到省(市)集中采购标准,需要进入省(市)招投标(或集中采购)平台招标(或集中采购)的采购,均实行委托代理公司招标采购形式,进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采购并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在湖南省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标办组织集中采购:
1.工程建设、改造项目、修缮项目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
2.教材、图书文献的批量,或单台(套)设备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产生活用设备、物质的批量达到5万及以上的。
3.物业、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租赁等服务项目在3万元及以上的。
第七条  项目的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以下,且未列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承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询价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立项与项目方案论证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依据规定如下:
1.项目已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单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提供校务会会议纪要;单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同时提供校务会和党委会会议纪要。
2.项目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校长批准后执行;1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校务会批准后执行;3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同时提供校务会和党委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立项依据并完成方案论证后,在招标办网站下载《湖南文理学院采购立项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项目履行批准程序后交招标办,即获得采购立项,开始启动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申请采购立项前,应做好采购或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论证应包括技术、场地、经费、环境、管理等方面。校务会要求进一步项目方案论证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采购或建设方案论证,论证会应邀请相关专家及学校监察、审计、招标办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并形成专题报告或纪要。承办单位负责按会议要求修改完善采购方案,经学校审计部门(或其指定的审计单位)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招标办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委托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如下:每三年由学校组成考察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后提出推荐名单,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次招标前由学校监察部门派人在确定的代理机构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对重大项目或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委托代理机构。
招标办负责与被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其相关要求如下: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数量、实施地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标价含义、投标开标定标的日程、评标原则、项目特殊标段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要求的主要条款。对特殊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2.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规范、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的投标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有利于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3.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办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经过招标办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校园网或其它符合规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且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且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
4.同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商供货制度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不少于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接收和保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超过截止时间,招标办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采用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行资格前审的,投标人在投标前需提供相关资格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投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时一并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定资格、资质等级、主要类似业绩、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挪用。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办负责人主持,监督小组成员和所有投标人参加。自行招标的开标地点原则上应为学校专用“招标工作室”。开标程序如下:
1.逐一审查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情况;
2.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标书,审查投标人或标书是否存在下款规定的废标情况;
3.投标人或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众宣布其为废标:未密封的;无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应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4.工作人员当众唱标;
5.开标过程由招标办负责记录,并由所有参与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八条 评标由项目评标小组负责,相关要求如下:
1.评标小组由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委派一名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小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定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3.评标小组的非委派评委按以下办法产生:由招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监督小组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从学校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办负责通知评委。
学校安排相应评标经费,参与评标的评委可获取适当的报酬。
4.评标小组成员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下列人员不得被选为评标小组成员: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会议推举产生评标小组组长。
(二)组长主持评标活动。
1.分配评委工作,开始评标活动。
2.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并做好审读记录。
3.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4.评标结束后,项目评标小组应当众宣布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需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根据评标小组意见或招标办认为需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人员由招标办指定,应包括承办单位(或使用部门)代表、相关专家和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根据考察情况,考场组认定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当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结果应在校园网或规定的范围内公告三天以上。无异议的,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定程序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应注意收集整理项目立项、资金来源、招投标过程及项目合同、验收等文书资料,并按项目及完成年度存档。招标文书资料招标办按项目完成年度保存三年(含完成年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超过三年的招标文书资料按年度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项目存档文书资料主要包括:招标立项申请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报告、开标过程记录、中标人投标书、评标报告、定标审批表、中标公告、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且一般应为原件。
第五章  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与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其批准程序与要求如下:
1.达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式意见,经招标办审查并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授权副组长)批准后,由招标办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情形,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招标办备案后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经济、技术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承办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的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商务谈判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遇上级有新规定时,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发布相关附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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