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6-30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章程

  

湖南文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省属全日制本科高等院校。学校高等教育办学初始于1958年,1999年7月由原常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常德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常德师范学院,2003年2月更名为湖南文理学院。升本前后,有湖南农学院常德分院、常德教育学院、常德市艺术学校、常德市城乡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等大中专学校相继并入。

学校以博学弘文、明理求真为校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特色扬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与科研协同的办学模式,努力打造立足地方、服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办成人民满意的现代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文理学院;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UAS;学校域名:www.huas.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3150号。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常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立足湘西北,面向湖南,辐射全国,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积极主动服务于地方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以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办学与联合培养,承担企事业单位订单式委托培养。

条  学校有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等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并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根据相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六)依法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六条  校对教职工依法实行下列人事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逐步完善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和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总体构架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校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学校附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依法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实行集体领导,学校重大决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党委会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定期组织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工作。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务会,按照校务会有关议事规则,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

《湖南文理学院校务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经批准可延期举行。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办学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处理与学术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审议、决策或听取意见的学术事务。

《湖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其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湖南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五十二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

(四)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六)审定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和校级教学成果奖。

(七)其它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重大事项。

《湖南文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节  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团员代表大会是广大团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代表由学生团员和教工团员选举产生。团员代表大会按照团章和团的基层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

第五十六条  团的学校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团章和工作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和支持团员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团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共青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选举产生同级团的学校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团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学校委员会执行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行使团员代表大会职权。团的学校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出团委书记1人和副书记若干人(含学生副书记)组成书记处。团的学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团的学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在团的学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团的学校委员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代表由在校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1次。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上级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要求、学校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生管理日常工作,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学生委员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书长共同组成。主席团为学生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的组成,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2次。在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学生委员会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节  教学院(部)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教学院(部)。教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教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教学院(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教学院(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本教学院(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本教学院(部)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教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教学院(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名,院长(主任)是教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教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教学院(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部)决策机构,由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教学院(部)分工会主席和教授代表等组成。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可按会议需要列席会议。教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第六十三条  教学院(部)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是学校党委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教学院(部)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教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教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教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六十四条  教学院(部)设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学院(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和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十五条  教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教学院(部)教代会在教学院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教学院(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依规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广泛争取支持。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湖南文理学院毕业、肄业、结业的学生;在湖南文理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湖南文理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全面支持和推动湖南文理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学校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一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完善各级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白底红字,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后羿射日雕塑图案;中文为沈鹏题写。

第八十条  校旗为鲜红旗面,旗面正中是黄色中文校名,中文为沈鹏题写体,规格:192×128cm。

第八十一条  校歌为《走向未来的梦》(石煌远作词;杨歌阳作曲)。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二○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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