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意识,监督与指导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除问题隐患,保护环境,实现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各种训练室、实训中心等)。
二、管理机制
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分管的副院长牵头,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检查机制
学校实行“学院自查--学校检查”二级检查制度,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以由学院(中心)自查为主,每周一次。
2、抽查。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不定期抽查。
3、学期、年度检查。由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检查相关项目。
(三)检查要求
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须做到有制度、有预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各学院(中心)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每周 1 次)以及节假日前专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2、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抽查各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指出问题隐患,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向全校通报。
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协同学校保卫处每学期组织一次联合检查,重点针对问题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的单位,督促、协调问题隐患的解决。
四、责任落实
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及项目建设经费挂钩。对问题隐患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学校将在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中予以倾斜;对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其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级,同时,学校将减少次年对该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对问题隐患拒不整改或有重大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的单位,责令所在实验室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其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