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危险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良好的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即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

第四条 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在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对危险废弃物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和按国家规定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乱放。

第六条 实验室应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减少环境污染。

第七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按照“分类收集、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实行产废单位——学校二级管理。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需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由各产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岗位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产废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各实验室必须在室内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柜(箱、架),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密,以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或遗撒;

(4)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并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不得涂改;

(5)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

(6)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后再进行收集存放。

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

(1)按类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2)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学校统一分发的塑料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和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

(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堆放。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程序

    1.危险废弃物的暂存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化材学院负责,器皿和分类标签由实管处统一发放。

2.器皿内危险废弃物盛到五分之四时需转移到学校危险废弃物中转站集中存放处,化材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申报处理; 

3. 危险废弃物视产量大小每年处理一到两次,由学校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每年学校实验室产废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并专项申报,相关费用在学校审定的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合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产生危险废物的院系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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