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为了使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1.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目标

通过科学、规范、有序的实验室建设,把实验室建成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总要求、符合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学科研功能协调、专业特色明显的规范化、现代化实验室,形成以培养学生技能和能力的实验教学、兼顾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的新体系。

  1.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原则

    (一)全校统筹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涉及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因素,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实验室建设应适应学校阶段性重点要求。

    (二)分期建设原则:实验室建设应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发展规划四年修订一次,实验室建设计划每年制定一次,实验室建设计划项目在实验室发展规划范围内制定。

    (三)人才培养中心原则:实验室发展规划,应针对不断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能力,实验室建设计划配合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审定。

    (四)国家标准原则:实验室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与完善,可适度超前。

  1.   实验室发展规划的管理

(一)实验室发展规划主要以学院为单位制定的专业实验室发展规划为基础,规划周期为四年或五年。学院实验室发展规划由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实验室发展规划的制定要有前瞻性,要与学校发展、学科发展以及学科前沿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更新仪器设备、调整年度建设计划。

(三)各二级学院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时,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实验室项目、仪器设备总值、仪器设备生均值等参数,应以国家标准要求为基准。以校内同类专业生均实验设备值为参考,新增专业实验室的相关总投入在办满一届时应达到此标准,通过认证的专业,生均实验设备值原则上可在此标准上上浮50%以上。

(四)实验室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实验室概况、存在的问题、总体目标、分年度建设方案、实验室队伍建设、设备配置和经费预算等。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计划的管理

实验室建设计划以学院为单位制定,每年一次,实验室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以及实验室建设立项。

  1. 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管理

    1、设立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专业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有关指标参照有关专业国家质量标准或学校制定标准。

    2、年度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按照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工作程序进行。鼓励联合设置基础课与技术基础课实验室,鼓励、引导建立跨学科专业、模拟仿真等实验室。

  1. 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内容要求: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在实验室发展规划内,各学院根据实际教学科研需要拟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学校年度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等。项目的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实验场地及布局,仪器设备及参数,经费预估,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效益评估。

    2、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学院统筹后确定。各学院按项目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3、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批: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原则上在限额内列支经费。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每年学校实验室建设投入经费和学院申报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初步确定拟建项目及重点内容,并逐步推行项目预算外审制。会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初审,交由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对拟建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学校党委会审定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总额、投入主要项目等关键问题。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上会的每个项目的合规性与建设必要性。学校年度预算外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中共湖南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修订稿)》(校党字[2019]32号)第二章第五条第9点和《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修订稿)》(校党字[2019]3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9点执行。程序不完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4、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执行: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织采购与验收,采购与验收按《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居采购与验收规定》(校政字〔201761号)和《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校政字[2019]25号)执行。

    5、项目建设的监控

      ① 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各学院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总预算。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经费计划和设备计划(内容)的双重监控。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更改或调整计划,需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居采购与验收规定》(校政字〔201761号),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论证材料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及修订,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自行更改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将不予验收和付款,同时,本年度该项目经费收归学校调节使用。

     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所需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如有节余,纳入学校统筹调配,补充其它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缺口。

     ③ 各教学院(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在现有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建设项目。如因项目负责人玩忽职守,影响项目建设,出现质量责任事故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④ 建设项目一经验收合格,应尽快投入使用。学校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一般在建成后一年内)。对评估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度削减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⑤ 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后,学院应与职能部门一道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年度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如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启动的项目,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建设,并收回该项目建设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17 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