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综合实习实训大楼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5-31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综合实习实训大楼管理办法

(试行)

综合实习实训大楼是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大楼的日常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综合实习实训大楼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综合实习实训楼及楼内相关资产的管理,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综合实习实训大楼的使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电梯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负责各自实验室内部的各项管理、卫生清洁、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后勤处负责实习实训大楼水电管理、公共区域卫生打扫、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实习实训大楼消防、监控、开关楼栋大门及楼内巡视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习实训大楼网络及信息化设备保障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学院院长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学院实验室主任为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校政字【2020】12号《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操作、实验。

第八条 安全员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现象,有权提出询问和制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中毒等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为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资、高频强电流、超高电压、大幅震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物资,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禁止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经保卫部门批准。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贵重金属。上述物资应由各实验室主任保管,有严格的领用制度,用后登记。

第十四条 各实验员、实训教师及实训楼卫生管理人员都必须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实验楼基本设施的损坏。随时检查门、窗、水、电关闭情况,确保安全,属责任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事故一旦发生,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奋力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并立即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后写出事故报告。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酿成的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预防、消除事故,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种安全消防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接口借出或挪用。

第三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大楼设清洁卫生人员,负责实验楼走廊、走廊窗户玻璃、楼梯、楼梯扶手、进楼的台阶、入口处玻璃门、电梯轿厢内、厕所及实验楼周围两米以内的卫生清洁工作,每天必须及时清扫,确保实验楼内外清洁。对不遵守安全卫生和管理制度的学生及实验人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必要时报告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大楼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的卫生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卫生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打扫,并做好记录。实训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持实验室内整洁及门窗、玻璃的清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做到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垃圾,门窗、管道线路及开关面板无积尘。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和影响卫生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卫生清理工具应配备齐全,摆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吐痰、乱倒污水。实验后应将实验室打扫干净。

第二十三条 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严格执行校政字【2020】13号《湖南文理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实验室主任负责整个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等事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精密仪器实行上机培训、定期检查制度。

2、建立健全贵重仪器和精密仪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买合同、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安装调试、维修使用记录等。

3、对一般仪器和设备装置实行定期保养。定位存放仪器及相关附件,醒目标出仪器操作要点、附件名称。

第二十五条 试验人员在操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精密仪器。

2、不得擅自改变仪器及附件存放位置,确需移动位置必须经管理员同意,使用后放回原处。使用后及时清理仪器及附件。

3、一旦发现整个实验室中有关设施、设备和仪器出现故障或损坏等情况,每个试验人员均有义务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配合查找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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